著名跳水教練于芬博文剽竊自己文章內容,內蒙古的出租車司機李強把于芬告上法庭。昨天,海淀法院認定于芬侵權,判決其賠償李強1800元。據悉,該案是國內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權糾紛案。
李強稱,他在搜狐博客發(fā)表了《西方理念是科學,東方思想是宗教》一文,而于芬多次訪問其博客,并對該文進行過評論。后李強發(fā)現,于芬博文《如何突破難度與穩(wěn)定的瓶頸,繼續(xù)領跑世界跳壇》,使用了自己的那篇博文整段內容,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處。李強認為,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權,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賠償7000余元。
于芬認為,李強和她的文章只是發(fā)表在博客上,因此引用內容屬于合理使用,不構成侵權。
法院審理認為,博客是一種新興的網絡傳播形式,但博文同樣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和規(guī)制,因此于芬構成侵權。法院判令于芬停止使用李強文章內容,在網站上刊登致歉聲明,并酌情判定賠償李強損失1800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