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勝訴



  騰訊公司訴360隱私保護器侵權案在朝陽法院宣判。法院判令北京奇虎、奇智軟件以及三際無限三被告停止發(fā)行使用涉案360隱私保護器,刪除相關網(wǎng)站涉案侵權內容,在360網(wǎng)站首頁及法制日報公開致歉30日,并賠償原告損失40萬元。

法院判決如下:

  一,北京奇虎,奇智軟件以及三際無限三被告停止發(fā)行使用涉案360隱私保護器V1.0beta版(sam說明一下,1.0beta版包括幾個版本,包括同時測試淘寶旺旺,MSN軟件以及QQ軟件等后面發(fā)布的版本);

  二,北京奇虎三被告在360網(wǎng)站刪除360安全中心,360論壇,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(fā)小組博客日志,和《用戶隱私大過天》專題網(wǎng)頁中本案中查明的涉案侵權內容;

  三,三被告在本判決生效起三十日內在360網(wǎng)站的首頁及法制日報上公開發(fā)表聲明,消除因涉案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利影響(內容保留30日),

  四,三被告賠償損失40萬元;

  五,駁回其他訴訟請求。

法院在判決中同時指出:

  通過本案事實查明:360隱私保護器在對QQ2010軟件監(jiān)測時,對QQ2010軟件掃描計算機中可執(zhí)行文件的行為,使用了“可能涉及您的隱私”的表述。對此,本院認為,

  (1)就“隱私”而言,從社會大眾對隱私的一般性理解來看,隱私是指不愿告人或者不愿公開的個人事情或信息;

  (2)“360隱私保護器”對QQ2010軟件監(jiān)測提示的可能涉及隱私的文件,均為可執(zhí)行文件。事實上,涉案的這些可執(zhí)行文件并不涉及到用戶的隱私;

  (3)《360隱私保護白皮書》中對“隱私”的界定明確表述為“可執(zhí)行文件本身不會涉及用戶的隱私”;

  綜上“360隱私保護器”對QQ2010軟件監(jiān)測提示的可能涉及隱私的文件,與客觀事實不符,與奇虎科技公司、奇智軟件公司自行界定的隱私認定標準不符。在這里盡管使用了“可能”的表述,但會使用戶產生一種不安全感,導致放棄使用或者避免使用QQ2010軟件的結果,從而使“可能”變成是一種確定的結論,也必然造成用戶在使用“360隱私保護器”后會對QQ2010軟件產生負面的認識和評價。

  除上述“360隱私保護器”的監(jiān)測提示外,在“360隱私保護器”界面用語和360網(wǎng)站的360安全中心,360論壇,360隱私保護器軟件開發(fā)小組博客日志、《用戶隱私大過天》的專題網(wǎng)頁中還對QQ軟件進行了一定數(shù)量的評價和表述。這些評價和表述,使用了“窺視”、“為謀取利益窺視”、“窺視你的私人文件”、“如芒在背的惡意”、流氓行為、逆天行道、投訴最多、QQ窺視用戶由來已久、請謹慎使用QQ等詞語和表述來評價QQ軟件。這些表述的前提,是上述“可能涉及您的隱私”表述的成立。但是通過上面的論述,涉案對QQ2010軟件的使用不會涉及到用戶的隱私。此外,上述評價的詞語和表述,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并具有負面評價效果和誤導性后果。尤其是,這些表述是沒有任何事實基礎,不符合誠實信用的商業(yè)準則,不符合維護市場正當合理競爭秩序的要求。上述行為的目的,在于損害原告的競爭優(yōu)勢;

  “360隱私保護器”監(jiān)測提示用語和界面用語及360網(wǎng)站上存在評價和表述,采取不屬實的表述事實、捏造事實的方式,具有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意圖,損害了原告的商業(yè)信譽和商品聲譽,構成了商業(yè)詆毀。

  法律專家于國富(微博)在微博中表示:“相信雙方的主要意圖不在爭奪這區(qū)區(qū)40萬元。雙方更加看重的是一個是非問題。判決給我們還原了一個事實,QQ并不存在侵犯隱私問題,而所謂隱私保護器其實并未保護用戶隱私,而是從自己的好惡出發(fā)恐嚇競爭。”

  2010 年10月14日,騰訊正式起訴360公司不正當競爭,要求360公司賠償400萬元人民幣,并要求360公司連續(xù)3個月向騰訊道歉。

  騰訊公司在訴狀中稱,去年9月27日,發(fā)現(xiàn)奇虎360向用戶提供 “360隱私保護器”,通過監(jiān)測騰訊QQ聊天軟件的運行,利用虛假宣傳手段,誤導和欺騙用戶,誣蔑原告和原告的產品‘窺視’用戶的隱私,給原告及原告的產品和服務的聲譽造成極大損害。”

  對此,360回應稱,“除360外,微軟Process Monitor、Comodo、AVG、QQ偵探等監(jiān)測工具都發(fā)現(xiàn)了QQ異常,騰訊是否也要一并起訴?”“QQ窺私事發(fā)后,騰訊發(fā)假新聞說360涉黃,并用技術手段全面封殺360隱私保護器的下載地址,阻止網(wǎng)民下載,對此,360將提起反訴!

  此案于2010年11月3日北京市朝陽區(qū)法院正式受理。2010年12月14 日,此案正式在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,當日法庭當庭并未宣判。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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